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二

钟某恩、钟某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介绍】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钟某恩雇佣钟某洋等人,由钟某洋驾驶一艘装有水泵、水泥分离器和三角形吸靶刺等设备的泡沫船,利用渔船拖曳泵吸靶刺渔具的作业方式,在泉港区山腰湾海域进行捕捞花蛤作业,其行为属于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对渔业资源和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裁判结果】

泉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恩、钟某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已达成生态修复协议,被告人钟某恩按协议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对被告人钟某恩、钟某洋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海洋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恩应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损坏的海域生态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增殖放流费用。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钟某恩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钟某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船只一艘及船上渔具(含水泵、三角形吸耙口和水泥分离器),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钟某恩应按生态修复协议要求于2020年5月1日前在本区山腰湾海域(25°5′17″N、118°56′22″E附近海域)增殖放流菲律宾帘蛤207.18万粒以上。被告人钟某恩如未能实施增殖放流,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增殖放流费用。判决后,钟某恩、钟某洋在泉州中院、泉港法院的督促下在泉港区山腰湾海域实施增殖放流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系泉港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由“3+4”合议制审理模式。七人合议制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司法公信力,使裁判结果更加符合审判公开、司法民主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次增殖放流旨在修复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是泉港区人民法院积极履行审判工作职责,切实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广运用到办案实践中的首次有益尝试。一方面加大对环境资源犯罪的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积极引导破坏者亲身实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扩大,从而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罪犯并重的目的,更将绿色、环保的理念引向深入,为保护环境提供最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