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院发布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东南网 | 作者:薛逸群 | 时间:2020-06-05

案例七

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情介绍】

原告泉州市力建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建公司)是一家从事医院和酒店布草洗涤的企业。2019年1月30日晚9时30分许,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污水处理工序中的自动加氯机关机未通电运行,中和池加药管未出水。执法人员随即进行取证,并委托随行的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取水样检测。检测结果为:除粪大肠菌群超标外,其余各项指标均达标。由于总排口污水排放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的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表1的B等级排放标准,故粪大肠菌群没有相应的执行标准,因此,总排污口排出的污水未违反规定超标排放污染水。被告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力建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力建公司作为从事医院布草洗涤清洁的企业,的确存在不正常运行自动加氯机的行为,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属于逃避政府的监管行为。据此,依法判决:驳回力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力建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力建公司在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突击检查下,确实存在未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力建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台商区环境与国土局在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后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力建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2017年6月27日进行第三次修改,加大了水污染的违法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虽然力建公司主张其系通过开关自动加氯机来控制污水的酸碱值,却忽视了关闭加氯机后对污水消毒功能的影响,致使医院布草洗涤产生的废水中粪大肠菌群不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排放标准。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对排污这块工作在思想上还不够重视,才会将如此重要的岗位交由一个非专业人员操作,导致本案发生,也给企业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