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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暴力抗拒执行 两人被判处刑罚

2019-10-23 10:31:47 郑秋玉 蔡燕瑜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培源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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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23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郑秋玉 通讯员 蔡燕瑜)2018年5月12日,石狮法院到锦尚镇被执行人邱某甲的家中调查其财产情况。邱某甲表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人员口头传唤他到法院配合执行,其便以更换衣服为由躲进房间。邱某甲之母陈某即堵在该房间门口,还辱骂执行人员,阻碍执行人员带走邱某甲。在反复劝说无效后,现场执行人员电话联系正在附近执行的法警到场增援。

与此同时,邱某甲的兄长邱某乙也从另一房间出来,欲阻碍执法人员带走邱某甲,被执行人员反剪双手控制住。陈某及邱某甲见状即上前拉扯执行人员,后邱某甲也被控制住。在执行人员准备将邱某甲、邱某乙带到警车上时,陈某先是持扫帚追打执行人员,被制止后又用手拉扯执行人员,致执行人员手臂受伤、制服纽扣脱落。随后,陈某还对围观群众大喊“法院打人”,并躺倒在警车前方,使得警车无法驶离现场和数名群众围堵现场。期间,围观群众邱某丙在明知法院执行人员准备将邱某甲、邱某乙带回法院的情况下,还搬来附近的垃圾桶和木箱挡住警车。最后,现场执法人员在增援法警及边防派出所民警来共同清场后,才得以离开。  

经鉴定,石狮法院一名执行法官左前臂受伤,一名司法警察左上肢受轻微伤。案发后,陈某、邱某丙先后到市公安局接受调查,邱某甲的家属已代为支付全部执行款。最终,石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邱某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于执行公务行为,对于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害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暴力袭击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应予以从重处罚。人民法院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督,但是对于假借监督之名实施妨害公务、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将给予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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