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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8件117人

2019-11-01 18:03:13 薛逸群 林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谢添实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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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0月31日讯(本网记者 薛逸群 通讯员 林艳)31日,泉州中院组织鲤城、丰泽、泉港、晋江、惠安、南安、永春、德化8家基层法院集中宣判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8件117人。此次集中宣判是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泉州两级法院第10次集中宣判,也是宣判案件数最多、被告人人数最多、类型最全、规模最大的一次集中宣判活动。

本次宣判聚焦重点领域,实施精准打击。对操纵经营“黄赌毒”、垄断建材市场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坚持除恶务尽,力求打深打透,黑恶势力的漏网之鱼苏某榕、刘某平、黄某春、黄某元等均被绳之以法。此外,注重打击公司化经营的隐性黑恶势力,持续“打伞破网”,加强“打财断血”,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下重拳,宣判“保护伞”案件1件1人。在黑恶案件审理过程中清查涉案资产,依法加大判处财产刑力度,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晋江法院公开宣判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惠安法院公开宣判2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3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及1件恶势力团伙案件;南安法院公开宣判1件恶势力团伙案件及1件“保护伞”案件;永春法院公开宣判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及1件恶势力团伙案件;鲤城法院、丰泽法院各公开宣判1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泉港法院、德化法院各公开宣判1件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泉州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1.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获刑——罗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案

【简要案情】

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罗某大肆网罗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在永春县一带实施容留吸毒、开设赌场和网络赌盘及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罗公子”名号声名鹊起,逐步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颜某博、王某伟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周某坤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罗某利用组织强势介入永春县的赌场、非法逼债等行业,并强占某酒吧经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大量聚敛钱财,具备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违法获利用于发放成员工资,提供毒品容留成员吸食,以便控制和笼络成员。通过暴力及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严重破坏了永春及其紧邻一带地区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裁判】

被告人罗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某博等十七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等罪名获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及并处罚金等。

【典型意义】

操纵、经营“黄赌毒”的黑恶势力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对象之一。以被告人罗某为组织者,被告人颜某博、王某伟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周某坤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林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利用势力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容留吸毒……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保持对“黄赌毒”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才能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切实提升群众安全感与幸福感。

2.垄断工程建材销售——颜某一等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案

【简要案情】

2012年,晋江安海某村部分土地被征迁完毕,某房地产公司通过竞拍取得该村被征迁土地开发权。被告人颜某一牵头成立某建材部,被告人颜某一、颜某宣、颜某材等人以相关工程在该村被征迁土地范围内,不向其等人成立的兴安建材部购买建材将闹事为由,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向相关工程承建商售卖建材,并在未实际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手段多次强行向相关工程承建商索取营销费抽点费,垄断该村被征迁土地范围内相关工程建材销售,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裁判】

被告人颜某一组织领导被告人颜某宣、颜某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年九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应持续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乱点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针对“砂霸”“搬霸”“装修霸”等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民生问题,出重拳强打击。

3.公司化形式讨债、充当地下执法队——倪某林等人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

2015年福州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倪某林。该公司陆续接受多家融资租赁公司的委托,为这些公司催收贷款逾期未还款的车辆。2018年以来,被告人倪某林纠集被告人陈某源等人,以福州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名,插手上述公司与他人的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在福建省内多次实施以恐吓、拦截、任意占用等非法手段强行收取他人车辆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法院裁判】

被告人倪某林等八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没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打击力度加大,黑恶势力更加注重隐形变异,一些黑恶势力采取公司化形式运行,企图以此掩盖非法目的。本案即是以公司形式实施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倪某林等人在讨债过程中软硬兼施,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秩序。本案对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对于打击非法放贷、暴力讨债乱象,净化社会风气、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泉州法院将按照下半年“深挖根治”的要求,着力打好审理“法律战”,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着力打击“隐性”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治恶去其势,除患铲其根,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实效、收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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