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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20万元直播费 只卖出4807元货物

2021-06-25 09:40:10 黄墩良 刘圣楠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薛逸群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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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20万元直播费 只卖出4807元货物

丰泽法院首次审理直播带货纠纷案件,成功调解原被告间多起案件

直播带货方兴未艾,带火了一批网红主播,也卖火了一些货物,可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李佳琦。这不,福建某文化传播公司(简称福建公司,注册地在泉州)付给浙江杭州一家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公司)20万元,用于直播带货,可没想到最终只卖出了4807元货物。货没卖火,双方却彼此恼火,打起了官司。

第一个官司 付15万元直播费 直播却没播出

在第一个官司中,福建公司作为原告。

福建公司称,因经营发展需要,其委托杭州公司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推广两款商品。根据双方约定,两款产品的服务费为“15万元+20%佣金”。福建公司于今年3月24日和3月29日向杭州公司汇入了直播服务费15万元。

福建公司称,杭州公司收款后却没做事情,至今年4月2日直播日当天,该公司未在直播间中推广约定的两款商品,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事后杭州公司拒不退还直播服务费或与福建公司协商补录,导致自己的权益严重受损。为此,该公司起诉要求杭州公司退还1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等。

针对该案件,杭州公司迅速提起反诉。该公司不仅认为自己不应当退还15万元,反而要求福建公司支付4.5万元违约金。

杭州公司的理由是,双方签订《直播服务协议》后,福建公司一拖再拖,直到3月30(距直播仅2日)才支付完全部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此外,《协议》约定福建公司应在协议确定的直播前30日向杭州公司提供全部的营销推广事宜所涉及的材料、信息和素材,但福建公司在4月1日仍未提供完毕协议中明确应提供的各类必须的素材和信息,尤其是杭州公司在直播当日仍无法完成产品页的链接测试,直接导致当日未能正常直播,造成杭州公司损失了直播档期费等,因此,福建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

第二个官司 20万元直播带货 只卖了4807元

上一个案件还未结,杭州公司作为原告,将福建公司起诉到法院了。

原来,双方还有对另外两款商品的直播合作协议。今年3月1日,双方签订《直播服务协议》,约定杭州公司为福建公司的一款洁面霜和一款护发素进行直播投放;杭州公司收取20万元的服务费,并在产品推广后产生的销售金额中提取20%作为佣金。但是福建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及时给付款项,应承担逾期支付违约金。此外,福建公司直至直播当日还未能及时向杭州公司提供全部的营销推广事宜所涉及的材料、信息和素材,尤其是福建公司在直播当日仍无法完成产品页的链接测试,直接导致当日未能在直播中给予直播需要的产品链接,最终产品销售结果受到较大的影响。即便于此,杭州公司仍向福建公司多次表达希望双方能依据《协议》继续互相配合,以在合作期内完成销售任务。截至其起诉之日,福建公司在杭州公司已完成合同主义务,对其产品已完成直播推广的情况下,始终要求杭州公司向其退还全部的合同款项。因此,杭州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福建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的《直播服务协议》,配合杭州公司为产品继续补播,以在合作期内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任务;福建公司向杭州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及利息等。

对此,福建公司也迅速提出反诉。该公司称,杭州公司直播带货这两款产品,合计才销售4807元货物,远未达到约定的要求,违约责任在于杭州公司一方。于是,其要求退还直播费19.8万余元,支付违约金13.8万余元等。

法院调解 一方退费20万元 一方支付违约金

“这是我们审理的第一个直播带货引发纠纷的案件。”丰泽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经过10多天的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就该案本反诉纠纷一并确认,杭州公司应返还福建公司直播服务费20万元,福建公司应支付杭州公司违约金数万元,上述款项折抵后,杭州公司应支付给福建公司的款项为10多万元。

法官提醒,“直播带货”是一种新的营销方式,双方在合同约定上应该更加仔细。合同约定后,彼此都有遵守的义务,积极履行,否则很容易构成违约。(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刘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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