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酒后找他借车 他同意了 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如今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共识,醉驾入刑已深入人心。然而,泉州台商投资区有人酒后并没有驾驶车辆,也涉嫌危险驾驶罪,这是怎么回事呢?
苏某山被当场抓获 连日来,台商投资区各级公安机关在全区开展严查酒醉驾行为专项整治行动。3月6日晚10点左右,张坂派出所民警巡逻至张坂镇上塘村路段,发现一辆女式摩托车逆向行驶,民警正欲拦车,骑车男子见状要逃,但骑着车蹭剐警车后控制不住平衡摔倒在地。民警迅速控制住骑车男子,摩托车上搭载的同行男子则快速穿过楼房间的夹缝逃离现场。 被控制住的骑车男子苏某山浑身酒气,民警立即对他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后经进一步检测,苏某山的血样中乙醇含量达156.92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苏某山随后被送往醒酒室醒酒,并于次日被传唤到张坂派出所接受调查。 原来,事发当晚苏某山与朋友黄某泉相约在张坂镇上一家饭店喝酒,酒局过后苏某山拿起黄某泉的摩托车钥匙,表示要骑车送他回家,黄某泉同意了。之后,苏某山就骑着黄某泉的车上了路,结果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个正着。 尽管黄某泉事发时已逃离,但在警方的进一步思想工作下,3月7日下午,他到张坂派出所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黄某泉在明知苏某山饮酒后,仍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由苏某山,同意对方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的共同犯罪情节,苏某山、黄某泉都涉嫌危险驾驶罪并共同犯罪。 目前,两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泉州晚报记者 许奕梅 通讯员 李日星 文/图) 【警方说法】 下列几种情况,即使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驶车辆,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者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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