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2月16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河南籍务工人员郭某峰系泉州市某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不慎被倒下的板材压到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郭某峰家属闻讯从河南省赶到南安市官桥镇,在与厂家多次协商赔偿问题无果后,郭某峰的家属郭某成等人到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官桥司法所当天即指派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于郭某峰的死因无异议,主要在赔偿数额上存在争执,郭某成认为其儿子郭某峰年仅32岁,又有一名6岁的儿子需要抚养,因此提出了多达280万元的赔偿要求。而企业只为郭某峰投保了团体商业险,仅能理赔60万元。 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争议较大,言语激烈,为了避免出现过激行为,调解员将双方分开进行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郭某峰是在工作中意外身亡的,符合工伤死亡认定条件,虽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参考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进行协商是比较合理的,调解员根据工伤死亡赔偿的有关规定对死亡赔偿款、丧葬费、抚养费等进行测算,并多次组织双方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一点一点拉近双方当事人对于赔偿诉求的差距。 经过7天的多次调解,在司法所调解员的主持下,最终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郭某峰家属当天就收到了第一笔赔偿款,家属一行人在离开时对于调解员7天以来的不懈调解表示感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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