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3月30日讯 (通讯员 许美宣)王某胜带女儿在官桥镇广场散步,突遭一只未系绳的宠物狗咬伤右手,该宠物狗逃离现场,王某胜当场报警,经民警调阅监控发现是徐某红饲养的宠物狗,通过徐某红登记的信息找到徐某红住所,但是徐某红丈夫拒不承认,并拒绝赔偿,王某胜带女儿就医后第二天来到南安市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官桥司法所调解员向王某胜了解了事情经过,并与派出所民警联系,确认了监控记录案件的发生过程,调解员通过电话通知徐某红到司法所进行协商。 在调解过程中,王某胜要求徐某红要道歉并赔偿接种狂犬疫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徐某红认为自己的宠物狗比较乖巧不会随便咬人,只愿意适当支付部分治疗费用。 司法所调解员指出,徐某红在人流量密集的市民广场未给宠物狗系绳,并造成他人被咬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某红做为饲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劝解,最终宠物狗饲主徐某红赔偿1000元做为接种狂犬疫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并当场向王某胜道歉,徐某红表示通过此次案件,今后出门一定会为宠物狗系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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