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 被判无效 法院: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泉州网4月15日讯(融媒体记者 黄墩良 通讯员 蔡海榕)“520、1314、5200”,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是阿超(化名)转给阿叶(化名)款项的金额。近日,经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阿叶与阿超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其从阿超处获赠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阿超的妻子阿洁(化名)。 案情 丈夫多次转账给“第三者” 遭妻子起诉 2006年,25岁的阿洁与大她四岁的阿超喜结连理。10多年后,阿洁发现,那个口口声声说爱她的阿超,却找了个“第三者”阿叶,并时不时转钱给阿叶。 去年4月份,阿洁作为原告,将阿叶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阿超赠与阿叶39.3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阿叶立即返还这笔钱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阿洁在起诉中称,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阿超瞒着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资金来源,通过微信转账给阿叶,有时还提供现金。同时,他还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阿叶充值话费、支付医院诊疗费、购买珠宝等高档首饰。 阿洁认为,丈夫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且阿超的行为系为维持与阿叶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显然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阿叶明知阿超已婚却仍然收受其财物,此举既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也不具备善意。 阿叶在庭上辩称,她与阿超并未有不正当关系。针对阿洁的诉求,阿叶称,阿超未向她赠与39万余元。阿叶还称,她与阿超系合作伙伴关系,双方自2022年7月15日签订合伙协议书后,便开展米业公司的经营合作;阿洁所提供的转账流水系两人合伙经营期间正常的经济交易往来。 阿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未作答辩。 法院 获赠款项系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孰真孰假?法院依法开具调查令,调取阿超、阿叶名下历史开设的账户的款项往来。转账记录显示:2022年7月30日至2023年5月10日,阿超通过微信向阿叶转出合计12万余元,其中部分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5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综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及阿超向阿叶发送的大量“520”“1314”转账记录等证据,可相互佐证,证明阿超在与阿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叶发生婚外情关系。阿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系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行为,亦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谴责。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阿超在未与配偶阿洁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阿叶支付款项和赠与贵重物品,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阿洁请求依法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阿叶取得相关款项缺乏合法依据,造成阿洁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予以返还。 经审理查明,阿超赠与阿叶的款项为17.4万元,扣除阿叶向阿超转账的数额,法院判决阿叶应当向阿洁返还余款。 一审宣判后,阿洁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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