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1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死亡赔偿纠纷。死者罗某的家属与南安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就罗某死亡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最终在调解员的专业介入与法律引导下,双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和解,公司一次性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款20万元,有效化解了矛盾。 罗某于2020年5月15日与南安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南安市某水库合作协议》,协议明确罗某负责水库养殖管理工作,公司则为其提供住宿保障。8月1日10时40分左右:公司管理员李某在水库下排水沟洞口发现罗某晕倒在地,当即第一时间联系医疗救援与报警。遗憾的是,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当地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勘查工作,最终排除他杀可能性。 事件发生后,罗某家属与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争议逐渐升级。为妥善解决纠纷,双方共同向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介入后,首先从法律依据入手梳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一旦受到侵害,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或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罗某系在为公司提供合作相关服务期间死亡,其家属主张赔偿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 调解前期,调解员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事件经过、双方合作关系性质、责任认定关键因素等展开全面调查,确保对案件全貌有清晰掌握。调解过程中,双方诉求差异较大:罗某家属认为,罗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死亡,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主张死亡赔偿款、丧葬费、子女抚养费等共计80万元;而南安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则提出,公司与罗某属于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且罗某系因病晕倒死亡,公司不存在直接过错,仅同意基于人道主义给予5万元补偿,双方就责任界定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 针对双方分歧,调解员以法律条文为核心展开疏导:明确指出即便双方为合作关系,罗某在从事与合作事务直接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公司作为合作中的受益方与场地提供方,对罗某的工作环境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多次依据法律规定耐心释法、居中协调,双方逐渐放下争议、理性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南安市某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罗某家属20万元,双方就此了结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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