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7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工人因工受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却在等待鉴定结果期间于员工宿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与企业就工伤赔偿及死亡补偿产生重大分歧,经南安市官桥司法所依法调解,最终达成兼顾法理情理的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工伤评定后突发变故,家属索赔百万 陈某书系南安市某陶瓷有限公司护窑工人。2026年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许,陈某书在公司车间搬运铁板过程中压伤左脚,住院十余天后陈某书回贵州老家休养,后因需进行伤残鉴定返回并暂住公司员工宿舍。2026年3月经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6年8月经泉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伤残)九级。 然而,就在等待鉴定结果及赔偿事宜期间,陈某书被其女婿发现于宿舍内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赔偿尚未尘埃落定,工人又意外离世,家属悲痛之余向企业提出百余万元的赔偿诉求,企业则认为死亡非因工作导致,双方矛盾骤然升级。 调解过程:依法厘清责任边界,明确两类赔偿性质 南安市官桥司法所受理调解诉求后,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家属方认为陈某书是在企业受伤并在宿舍中死亡的,提出一百余万元的赔偿诉求;而企业方认为可以按规定对陈某书的受伤进行赔偿,但是陈某书在宿舍是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工作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针对工伤伤残赔偿的争议,调解员明确指出:陈某书在工作中受伤,已获工伤认定及九级伤残鉴定,且企业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权利,该部分赔偿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 针对死亡补偿,调解员阐明:陈某书在员工宿舍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其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依法不构成工亡,企业无法定赔偿义务。但陈某书系因工伤事宜返回公司在宿舍等待鉴定结果期间死亡,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从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角度,可给予家属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该补偿属自愿给付,并非法定赔偿。 调解结果:多轮疏导沟通,平衡法理与情理 调解员一方面向家属说明工伤赔偿的法定标准和支付渠道,引导家属理性看待赔偿数额;另一方面劝导企业,陈某书作为企业工作多年的老员工,因工伤在宿舍等待鉴定期间不幸离世,家属正承受巨大悲痛,企业应体现人文关怀,在能力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经过多轮耐心疏导,双方态度逐渐缓和。在调解员的劝解下,企业主动表示考虑到陈某书已在公司工作多年,且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愿意在工伤赔偿后,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9万元。 调解启示:法理为基、情理为翼,实现定分止争 严格依法——对工伤部分,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结论为依据,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偿,已参保的由社保基金支付,坚守法律刚性; 善用情理——对非因工死亡部分,明确企业无法定赔偿义务,但引导其从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角度给予适当补偿,将法律之外的情理因素转化为化解矛盾的正向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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