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11月20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工亡事故:维修工人曾某在作业时不慎从厂房屋顶坠落,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面对百万元的赔偿争议,南安市官桥司法所迅速介入,仅用一天时间,便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完成赔付。整个过程高效、公正,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 事故回顾:维修作业发生意外 11月5日下午,曾某在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维修水泥瓦时,因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不慎踩空坠落。尽管医院全力抢救三天,曾某仍因伤势过重离世。事故发生后,其女曾某燕与施工承包方张某、业主建材公司之间就赔偿金额产生严重分歧。三方共同向南安市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希望依法厘清责任、解决纠纷。 调解焦点:赔偿的责任划分 调解开始时,三方诉求悬殊。曾某燕提出150万元赔偿要求,而施工方张某和业主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最初分别只愿承担40万元和35万元。 面对僵局,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逐层剖析各方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曾某的直接雇佣者,应当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和防护措施。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在选任施工方时负有审查义务。 此外,调查发现曾某在没有高空作业证且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的情况下作业,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法理交融: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经过调解员数小时的法理分析与情绪疏导,三方最终达成一致:除已支付的全部治疗费用外,由张某与业主公司共同赔偿曾某燕100.8万元。协议签订当日,赔偿款一次性支付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次调解确定的赔偿金额正是基于该规定计算得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施行以来,为各类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本案中,调解员通过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有效厘清了各方责任,促成了纠纷的快速化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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