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品到品牌,从制造到创造,每一步跨越,都以知识产权为坚实根基。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介绍该院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例,以案释法,守护创新发展。被告某公司抄袭、抢注他人商标,在处理商标异议程序过程中,又兜售其申请的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偿原告20万元。 案情概述:在先商标遭人抢注 经营受扰诉请赔偿 原告A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2020年7月正式对外发布“万×××”品牌的中英文名称,其申请的相关“万×××”商标于同年9月获准注册,该品牌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B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此后近一年内,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在多个类别的20个“万×××”商标。原告提出异议后,相关商标陆续被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 2022年8月,在处理商标异议程序过程中,被告以75万元的价格向原告兜售所申请的20个“万×××”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对其在先商号、商标实施抢注行为,干扰原告正常经营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随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被告赔偿20万元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向社会发布该品牌之后,被告作为同业经营者,在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情况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申请20个不同类别的上述商标。被告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注册商标的性质。原告为处理商标被抢注行为,亦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在原告提出相关异议后,被告向原告兜售和转让所申请的商标,以牟取非法利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商业道德,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被告上诉、再审后,均被驳回,原判已生效。 法官说法:申请商标注册 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法官介绍,近年来,商标抢注现象益发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合法权利包括他人已经获得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权、肖像权、姓名权等。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个人和企业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采取“傍名牌”等手法,将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字号、品牌名称、商业标识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甚至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影响他人正常经营。虽然商标抢注行为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撤销申请、无效宣告等行政程序进行救济,但权利人需为此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相关损失亦难以通过行政程序予以弥补。 法官表示,商标抢注行为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顽疾,不仅侵蚀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虽然商标法未对恶意抢注行为规定惩处措施,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该条款虽为原则性条款,但在商标法无法对商标抢注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的情形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可以实现对商标抢注行为的严厉打击,也为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明确的指引。(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沈雄华) |





26ced723-83e9-46aa-9f33-327164fab257.jpg)
ad225828-ca44-43e5-b164-ca05e8240780.jpg)
503aaa43-de5b-4c91-a021-5930456c01f7.jpg)
6bb0a223-ab7a-46bd-878c-1bcbaa65b93c.jpg)
9142e13d-f110-4f89-9994-038f903b6e6a.jpg)
563b4d9f-4524-48d8-828e-38a8f3672ed5.jpg)
518a10a8-01b8-44b8-9ab7-5714f9ab0b16.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