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热门游戏IP衍生产品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商家企图搭该品牌流量便车,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角色名称、角色标识作为商品链接标题和展示图,最终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违法。日前,晋江市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审结的这起案例,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 案情 网店搭IP便车卖“谷子”涉嫌侵权被起诉 某公司于2014年至2020年陆续推出多款热门IP游戏,并将上述IP的商标许可给原告公司使用。在原告的用心经营下,围绕游戏角色衍生的周边产品“谷子”(注:英文goods的谐音,特指动漫、游戏等IP衍生产品)广受消费者喜爱,尤其在年轻消费群体中掀起一阵“吃谷”热潮。这一热度也让部分不法商家动起了“蹭流量、搭便车”的歪心思。 被告在电商平台经营一家玩具销售网店,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家网店销售的“谷子”商品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IP角色名称作为商品链接标题,同时将角色标识用作商品展示图,以此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 原告发现该行为后,认为被告不仅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主观上具有搭乘品牌便车、抢夺商业交易机会的故意,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被告诉至晋江市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审理 被告构成双重违法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双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案涉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极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角色名称、角色标识,分别作为商品链接标题和展示图,足以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谷子”与原告存在授权许可、合作等特定关联,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游戏角色具备商业标识属性受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介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游戏角色名称,同样能够获得法律的明确保护。当角色名称依托动漫游戏等载体经过广泛传播与市场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和公众辨识度,且与权利主体形成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时,便具备了商业标识属性与来源识别功能,凝结了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与积累的商业商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所保护的对象,并非限定于传统商业标识,而是采用“开放性列举+兜底条款”的方式,对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合法权益提供兜底性保护,以此应对数字经济、新型商业模式下未被穷尽的混淆行为。 此类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关键判断标准在于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混淆。此处的混淆不仅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来源混淆,也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合作代言、关联关系等间接混淆,只要达到混淆可能性的程度,即符合混淆型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商家经营需坚守法律底线,切勿为蹭流量、谋利益而触碰侵权红线。(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黄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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