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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严禁涉外婚介 跨国婚恋别轻信 小心人财两空

2026-06-16 10:21:48  来源:东南早报  责任编辑:傅心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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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国婚恋黑中介”屡禁不止,打着“跨国婚恋”的旗号行买卖婚姻之实,极易引发人财两空的法律风险。近日,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婚介合同纠纷。法院明确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外婚介合同无效,涉外婚姻中介费应予以返还。

案情回顾:

经中介娶越南新娘 回国不久新娘跑了

去年,南安的小张与中介小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由小黄带领小张到越南进行相亲。相亲没多久,小张便与越南籍女子小花在当地结婚,领了结婚证并办了婚礼。但回国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就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小花遂不辞而别返回越南,不再与小张联系。小张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黄返还介绍越南新娘的中介费。

法院审理:

严禁涉外婚姻介绍 双方均有过错

本案中,小黄作为中介人,收取费用介绍外籍女子与小张相亲并结婚,其实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违反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促成涉外婚姻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涉外婚姻的行为违法,其所签订的居间合同自始无效,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其次,中介明知行为违法仍从事涉外婚介并收费,存在主要过错;委托人明知跨国付费婚介有风险仍参与,自身也存在过错,对其所受到的损失,按各自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法官提醒:婚姻的本质是情感的结合,绝非可以交易的商品,任何以金钱利益为对价的婚恋介绍行为,均不应被提倡,更严禁借“跨国婚恋”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 陈玲红 通讯员 曾海根 刘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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