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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离世,为何不算工伤?一场“法”与“情”的调解给出答案

2026-08-10 23:15:50 许美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傅心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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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10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突发疾病死亡引发的补偿纠纷。家属从最初索赔90万元,到最终接受18万元人道主义补偿,这背后经历了怎样的过程?又是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实现案结事了的?

生命最后五天,一场谁都不愿接受的告别

2026年7月24日18时30分许,重庆籍务工人员王某在南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上班期间,突然感到头晕不适。他向公司管理人员报告后,公司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过五天的全力抢救,王某仍于7月29日6时死亡。

家属闻讯后悲痛欲绝,在向人社部门咨询后,一个更加沉重的消息传来:王某从发病到死亡已远超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无法认定为工伤。家属认为王某是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离世的,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提出90万元赔偿诉求。公司则表示,仅愿意基于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

一边是失去亲人的锥心之痛,一边是法律框架下的责任边界,双方诉求差距达85万元,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48小时红线,法律为何这样定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为起算点。

王某7月24日发病送医,7月29日离世,远超48小时的法定时限。经家属向人社部门咨询,确认不符合“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工伤。

那是否意味着家属无法获得任何补偿?在不构成工伤且公司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法定赔偿义务,但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精神自愿给予适当补偿。法律是刚性的,但人与人之间的温度可以弥补规则的缝隙——这正是调解的空间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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