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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离世,为何不算工伤?一场“法”与“情”的调解给出答案

2026-08-10 23:15:50 许美宣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傅心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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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到18万,调解员三步解开僵局

面对情绪激动的家属和坚持底线的企业,官桥司法所调解员采取“三步走”策略,逐步打破僵局。

第一步:分开劝解,降温情绪。为避免正面冲突激化矛盾,调解员第一时间将双方分开,分别倾听双方诉求。在倾听中让家属释放情绪,也让公司表达立场,为后续理性协商创造条件。

第二步:释法明理,引导预期。调解员向双方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王某的情形无法认定为工伤,不能按工亡标准赔偿,只能通过协商确定补偿数额。“过高的要求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双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这番话既让家属理性面对现实,也让公司认识到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三步:背靠背协商,弥合差距。在分别沟通中,调解员反复穿梭于双方之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家属将诉求从90万元降至23万元,公司从5万元逐步提高至15万元,经过调解员的劝解,最终双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8万元。

普法启示:理解“48小时”的法律意义

本案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三点启示:

一是“视同工伤”不等于“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主要针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则是将突发疾病死亡等特定情形纳入保障范围,但附加了严格的48小时时限,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二是48小时是法定红线。从初次诊断到死亡超过48小时的,依法不能视同工伤。这一规定旨在合理界定工伤保障边界,避免无限扩大适用范围。

三是人道主义补偿不等于法定赔偿。在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也无过错的情况下,企业自愿给予的人道主义补偿,是基于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的自愿行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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