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6月30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口头买卖合同引发的设备款项纠纷。调解员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和解并当场履行。 纠纷由来:口头约定埋隐患,安装调试生分歧 2026年6月12日,郑某将一台素土机台设备出售给林某,双方口头约定总价款(含安装)83000元,另加水泥灌装、电焊补贴6000元,合计89000元。林某先行支付60000元,余款29000元待安装后结清。4月19日,郑某依约在官桥园区指定厂区完成安装,但在调试过程中,双方对设备质量产生争议,且设备被林某的装载机不慎碰撞,导致机台主体槽钢变形。郑某要求支付剩余款项,林某则因质量问题与设备受损拒绝付款,双方协商未果。 调解过程:法理情理双疏导,分步化解促共识 双方纠纷数日无果,共同到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在分别听取双方陈述后,精准归纳争议焦点:一是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二是碰撞损失由谁承担;三是余款该不该付。 面对双方情绪对立,调解员没有简单“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逐步剖析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签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口头形式亦为有效合同,已支付的6万元即为合同实际履行的有力证据,林某负有支付余款的基本义务。同时,调解员也向郑某指出,设备质量异议和碰撞事实客观存在,若进入诉讼,其需承担举证责任,且时间、金钱成本高昂。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理性评估各自风险与损失。郑某最终主动让步,同意减免15000元,仅要求支付14000元;林某当即接受,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林某当场一次性付清款项,双方握手言和。 法律意义:调解协议有约束力,多元解纷显实效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口头合同虽具法律效力,但在纠纷发生时举证困难,人民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替代解决路径,避免了诉讼中的证据风险与程序消耗。其次,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若有必要,双方还可共同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再次,调解过程坚持“自愿合法”原则,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又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实现了定分止争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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