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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印发实施若干规定 山塘安全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

2026-09-02 09:06:00  来源:泉州晚报  责任编辑:傅心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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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福建省山塘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保障山塘安全运行。

《规定》明确,山塘是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米以上并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0.5万立方米以上且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山塘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坚持行业监管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制度,并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

《规定》对山塘的安全管理职责、信息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护、安全评估、报废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其中,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山塘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负责拟定山塘相关技术标准,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规定。建立省级山塘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山塘基础信息登记并上图入库,纳入全省“水利一张图”管理。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督促所属县(市、区)及时更新山塘信息数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行业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山塘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山塘所有权人是山塘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山塘安全负直接责任。山塘所有权归属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的,由该直属单位承担所有权人职责;山塘所有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其主要负责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山塘所有权归属个人的,公民本人是山塘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新建、改建、扩建及除险加固山塘,山塘所有权人应当编制工程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规定》强调,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汛前、汛中至少各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可加密安全检查频次。山塘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巡查管护制度,加强对坝体、溢洪道、放水设施等日常管护;督促巡查责任人非汛期每月至少全面巡查1次,汛期每周至少全面巡查1次,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期间应当加密巡查,必要时实行24小时值守。(泉州晚报社融媒体记者陈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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