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6日讯(通讯员 许美宣)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一桩持续近三年的漏水纠纷,却让楼上楼下两位老邻居几近反目。近日,南安市官桥司法所成功化解这起邻里纠纷,双方从“针锋相对”到“握手言和”,用时仅一天。 纠纷背景:楼上漏水楼下遭殃,邻里协商陷入僵局 林某与孙某均为南安市官桥镇一小区住户,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自2023年10月起,孙某家卫生间因防水老化持续漏水,导致楼下林某家三个房间天花板大面积渗水、墙皮脱落,多件木质家具受潮变形受损。2026年初,孙某重新做了防水处理,渗漏问题得以解决,但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自行协商未果,在物业的陪同下向南安市官桥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查核实:分别谈话摸实情,找准症结奠基础 受理案件后,官桥司法所调解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纠纷经过和各自诉求。 林某称,漏水发生后,其多次向孙某反映,直至近期对方才完成防水修复,但家中天花板和家具受损严重,其咨询多家装修公司,维修费用报价从三万余元至最低一万八千元不等,故坚持要求赔偿18000元。 孙某承认漏水系其房屋卫生间防水老化所致,对造成楼下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林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释法析理:援引民法典明权责,划清是非边界 在分别谈话掌握双方分歧焦点后,调解员决定组织双方面对面调解。 第一步,明确侵权责任归属。调解员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某对自家卫生间防水设施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义务,漏水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步,阐明相邻关系法律义务。调解员进一步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调解员强调,孙某作为楼上住户,在用水过程中负有避免损害楼下邻居的义务,其漏水已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依法应予赔偿。 第三步,讲解损失计算方法。针对赔偿金额这一核心争议,调解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向林某说明,其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需要提供相应维修报价等证据作为支撑。 攻坚调解:情理交融促让步,双方终达一致 在释明法律规定、厘清权责边界的基础上,调解员转入情理劝导阶段。一方面劝导林某:虽然受损确实令人困扰,但孙某并非故意为之,且已积极配合做了防水修复,建议在赔偿数额上适当考虑邻里情分,给予一定让步。另一方面劝导孙某:若进入诉讼程序,不仅耗时费力,还需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额外支出,且诉讼周期长、过程公开,不如在调解阶段拿出诚意、尽快解决。 经过调解员多轮耐心劝解,双方态度逐步软化。最终,在调解员主持下,孙某一次性赔偿林某天花板修复及家具损失共计12000元。至此,一起历时近三年的邻里损害赔偿纠纷,在受理当天即得以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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