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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惠安县紫山镇蓝田村民委员会与黄某良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案情介绍】 1990年2月1日,原告蓝田村委会与案外人黄某山、黄某林签订《茶场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墓殊茶场山地、茶园地承包给黄某山、黄某林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至1999年12月31日。黄某山、黄某林二人未对茶园和林地进行实际经营管理,导致茶园和林地撂荒。2002年起,被告黄某良自行出资开荒扩路、架设用电设施、修复破房并种植茶油苗和速生林上百亩。2012年10月17日,黄某良申请注册登记惠安县紫竹林果场,经营范围为果树种植、果苗培育,营业场所为茶场工房所在地,蓝田村委会加盖村委会公章给予办理。2015年7月2日,蓝田村委会就前述茶山、茶园地与案外人佘某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土地租赁期为30年,年租金为3000元。2014年9月11日,蓝田村委会收取佘某民土地租金60000元,未对黄某良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惠安县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茶园山地虽曾由蓝田村委会发包给黄某山等人,但在黄某良经营前,承包人没有实际经营,导致茶山撂荒。黄某良作为蓝田村墓殊村村民,其实际开荒经营涉案茶场及周边林地十年有余,所种植的茶油树、速生林已成规模,改善了生态环境,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黄某良愿意继续经营该茶场及周边林地,蓝田村委会应保障其享有的相关合法权益。蓝田村委会未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且在明知黄某良已实际占有经营多年的情况下,未征求黄某良是否继续经营,未就黄某良十几年来的投入及种植物等的补偿进行协商赔偿,而是先收取案外人佘某民的土地租金,并事后与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蓝田村委会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其请求黄某良退还墓殊茶场有悖其职责和公平原则,不予支持。黄某良实际占有并经营案涉茶场,却从未交纳土地租金,蓝田村委会请求其支付租金计9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一、黄某良应支付蓝田村委员会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1日的土地租金9000元;二、驳回蓝田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连续43年保持全国第一,境内山地、丘陵面积所占比重较大,有些山区地方经济比较落后,本案黄某良系开荒利用土地者,法律上规定比较笼统,具体如何保障其权益,是否属于事实承包及法律意义上是否享有优先权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基于公平原则,综合考虑黄某良实际开荒经营十年有余,所种植的茶油树、速生林已成规模,且其愿意继续经营该茶场及周边林地等情况,认为事实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应当享有优先承包权,该裁判思路对支持鼓励开发荒地,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优化环境生态资源,以及促进社会诚信,都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