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无法证明溺亡与排水的因果关系,索赔无由
59岁的老陈去溪中捡田螺补贴家用,却溺死溪中。悲伤之余,他留下的一对儿女状告上游的发电站,索赔22万元。最终因证据不足败诉。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老陈是永春县东关镇东美村村民。2008年9月15日下午3点多,老陈一个人去了东关桥下溪边。当时,还有村民站在东关桥上看到他在不远处的溪里,弯腰捡田螺。
15日傍晚6时多了,老陈还没有回家吃晚饭,堂亲们闻讯后,赶紧沿溪寻找。至次日上午11时多,一村民在东关桥下,发现一具尸体浮了上来,亲友们赶紧去辨认,确定是已失踪了20多个小时的老陈。警方介入调查,证明老陈系溺水死亡。
亲友们认为,正是小溪上游的泉州龙门滩四级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门滩公司”)突然排水,致小溪涨水,且事先村民们没接到发电站要排水的通知,老陈因此不能及时从溪里上来,被水流冲走而溺死。
2009年3月9日,小丽和弟弟小健(化名)作为原告,将龙门滩公司告到永春县法院,他们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姐弟俩向龙门滩公司索赔父亲因溺死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22万元。
永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龙门滩公司发电排水并不属法律上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一审判决小丽和小健败诉。
小丽和小健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们称,发电排水属高度危险作业,父亲在溪里捡田螺时被龙门滩公司发电排水冲走溺亡,他的死亡与发电排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龙门滩公司则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陈于何时、何处溺水、怎么溺水等事实。因老陈的家属拒绝尸检。因此,小丽和小健对父亲是如何溺水死亡及溺水死亡的具体时间等事实,完全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发电厂当天下午只有一台机组发电,排出的水对在水流附近约300米至400米范围内的溪面的流量、流速影响相当小;发电排水的区域是特定的,这是公司合法、正常、正当的经营活动行为。老陈溺水死亡的当日,公司并不是泄洪,而是正常发电,没有义务进行预警通知。
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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