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未过户轿车酿车祸 新老车主都成被告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17日讯(本网记者 陈世国 实习生 胡彩霞 通讯员 黄秋萍)路口处,一辆轿车在左转弯时,突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司机严重受伤。交警认定,轿车“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因此负主要责任。但是,摩托车司机在索赔时,却发现肇事的小车未过户,竟然有“两个车主”。于是,摩托车司机将他们同时告上法庭,索赔8.6万余元。
那么,原车主究竟需不需要担责呢?昨日,石狮法院就本案一审宣判,认定现车主才是运营、支配和控制车辆的实际车主,原车主无需担责。同时,因现车主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需担责七成,被判赔偿6万余元。
【事件实录】
未让直行摩托二手轿车酿车祸
去年12月8日晚8时许,石狮男子纪某驾驶一辆未过户的二手小轿车,途经石狮市区南洋路一路口时,在左转弯的过程中与石狮男子蔡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蔡某受伤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蔡某为“左胫腓骨开放粉碎性骨折(Ⅲ度),左跟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足跟部软组织撕脱伤”。
之后,石狮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纪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在左转弯时,没有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蔡某对前方路面交通状况观测不周,没按照安全规范操作,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
紧接着,蔡某向石狮法院提出“对肇事车辆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法院随后裁定扣押纪某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胡某的肇事轿车。今年1月8日,蔡某以胡某需负连带责任为由,将纪某和胡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8.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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