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海峡都市报3月8日讯
3月7日 石狮法院
上门收电费,却被屋主的宠物狗追赶,女子不慎摔倒在楼梯上骨折,落下十级伤残。昨日,记者从石狮法院获悉,法院当日一审宣判,宠物狗的主人被判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8项损失共计77822.87元。
去年7月29日上午,19岁的石狮人蔡小姐,到叶某租住在石狮宝盖镇杆头工业区的一楼房收电费。刚上到二楼时,叶某饲养在二楼的宠物狗突然朝她追了过来,蔡小姐转身要跑,却不慎摔倒在楼梯上。事发后,蔡小姐住院18天,伤情诊断为“左距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左踝管综合征等”。后来,蔡小姐自行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伤残、护理时间3个月、误工时间140天”。
由于索赔未果,去年9月15日,蔡小姐将宠物狗的主人叶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8项损失共计77822.87元。“是他饲养的宠物狗使我受的伤,叶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蔡小姐提供了石狮市公安局宝盖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现场监控录像资料及两名目击者的证词。
叶某则认为,在监控录像中,只看到蔡小姐摔倒在楼梯上,一只宠物狗趴在旁边,并没有看到任何“狗追人”的内容,“这样的监控录像,不能说明蔡小姐受伤和宠物狗有任何关系,也无法说明宠物狗是我饲养的”。
庭上当场播放了监控录像,法官看后认为,虽然监控录像未能直观地看到蔡小姐被宠物狗追赶的情形,但可以看到蔡小姐受伤后,是从叶某的出租房处出来的。另外,去年12月3日,法院还到派出所调查取证。派出所说明,该所民警接报警到达现场了解后,就此事对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和解,该所未对双方当事人制作笔录等文字材料。
“叶某对自己的反驳一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主审法官说,因此,上述证据已能证明蔡小姐受伤是由叶某饲养的宠物狗追赶所致,叶某作为饲养人和管理人,没有免责理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