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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水头一男从工厂6米高处掉落,不幸身亡
qz.fjsen.com 2011-09-08 07:43  董加固 吕波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9月8日讯(记者 董加固 吕波 文/图)讯

时间:前日中午

地点:南安水头一家石材厂

辖区:南安水头派出所

前日中午12点多,年仅27岁的陈某到南安水头一家石材厂,给该厂安装监控设备,从6米高处掉落在地,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厂棚顶有桁吊机器设备,设备上有裸露电线。那么,究竟陈某是被电死还是摔死呢?

目前,南安水头派出所正在调查。在南安水头司法所的调解下,死者家属与事发厂家,协商善后相关事宜。

据陈某家属介绍,陈某是南安水头仁福村人,去年开店专门做监控设备。前日中午12点多,陈某到南安一家石材厂,给该厂厂棚安装监控。安装时意外发生。

事发的石材厂方面认为,在安装监控设备时,陈某操作不当,可能踩滑到横梁,是“摔死”的。陈某的家人称,“是被电死或电到后,掉到地上的”。陈某的家人来到现场发现,厂里的桁吊机器设备还在通电,而且桁吊的轻轨有电缆,没被绝缘,裸露在外,其中一处在陈某当时作业的地方附近。陈某家人称,“我们发现死者的手和脚,有明显受到电击时才出现的灼伤痕。”

【律师说法】

虽死因尚未定论,但此案如陈某是摔死,厂家要负什么责任?如陈某是电死,那厂家又负什么责任?

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林培德律师认为,如果由于厂家没有采取警告与断电措施,造成陈某触电坠落死亡,厂家应承担侵权责任,向陈某家属赔偿全部损失。如果厂方并不存在任何过失,陈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则按《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依法分担损失。

就赔偿项目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还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谢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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