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关于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公告
(第1号)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精神,自2011年10月1日零时起,由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其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代)收单位
港口建设费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征收或由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代收单位代收(海事机构直征点和代收单位名单另行公布)。
二、征收对象
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三、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四、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
(一)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
(二)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
(三)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按照(一)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
(四)内河港口在(一)、(二)、(三)规定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半征收。
(五)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
(六)下列货物免征港口建设费:
1. 我国军用物品,使馆物品,联合国机构的物品;
2.国际过境货物、国际中转货物、保税货物(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的除外);
3. 邮件(不包括邮政包裹)和按客运手续办理的行李、包裹;
4. 船舶自用的燃、物料,装货垫缚材料,随货物同行的包装备品;
5.渔船捕获的鱼鲜以及同行的防腐用冰和盐,随活畜、活禽同行的必要饲料;
6. 空集装箱(商品箱除外);
7.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五、缴费环节: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
六、责任
(一)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港口建设费。
(二)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不得装船或提离港口。
因缴费人未按规定缴纳港口建设费,导致所涉货物滞留港口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他后果由缴费人承担。
(三)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的,地方财政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201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