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老工人“被待岗”不服上诉 公司被判违法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 王小冰)6名工人在公司工作了10多年,一夜之间被“待岗”。6人通过劳动仲裁委维权,公司却不服,上诉到法院。近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该公司败诉。
郑志鹏、陈丽红、高德生、王玉新、章淑英、郑惠敏是福建省永春瑞茗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有10多年工龄。去年6月3日,他们“被待岗”了。按照贴在公告栏上的《待岗决定书》,从去年6月开始,公司只发给他们每人每月生活费420元,扣除医保、社保等,实际到手的只有200多元。而“被待岗”20天后,6月23日,高德生还当选公司的工会主席。
郑志鹏等6人决定讨个说法。
他们首先向永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公司作出的待岗决定。2010年10月20日,永春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6位工人的请求。
哪想公司还是不服,遂向永春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维持公司作出的决定。
永春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6人作出待岗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司的待岗决定,于法不合,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公司败诉。
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认为,公司有权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自主决定对公司员工的聘任,亦有权对未被聘任的员工作出发放生活费的待岗决定,且公司作出的待岗决定,是根据程序进行的。
中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对6人作出待岗处理并发放生活费的决定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能提供作出该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的有关证据材料,可认定公司对他们作出的待岗决定的程序是违法的。
近日,中院终审仍判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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