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地契现身石狮 1952年房产证不能“换新”
距今167年的房屋买卖契约
考古爱好者揭秘清朝地契 西班牙货币泉州能用
由于年代久远,又是繁体字,没有标点符号,文中涉及较多闽南古汉语,谢小姐只能大概看得懂,但还是不能全部明白契约内容的细节,所以谢小姐来到了中山北路马扳路的考古爱好者刘志成家里拜访,希望其能解开契约的全部内容。
在考古爱好者刘志成逐句的解读下,谢小姐终于清楚了契约上种种细节。契约中,最早的道光二十四年,即1884年,这份契约大意是:卖主谢国文因欠钱无力归还,将自家土地卖于其堂叔。契约上还说明了土地大小和范围,“受种子八升,载产末四分”。契约还说明了这块地在售出后,任由买地人处置,“其地听银主前去招佃管耕,不敢阻当”。契约最后还保证这块地由卖主独自拥有,事后旁人若有异议概与买地人无关。契约的落款处标有时间、契约人和中介人姓名画押、中介人礼金等等基本情况。
另一份契约签定于同治甲子年(即1864年),谢国文向买主借款一十“大元”的借条。“借银一十大元”“每月每元行利二十文”。值得一提的,契约上买卖土地的价格是“足重佛银十八大元”。据刘志成介绍,契约所提到足重佛银是西班牙货币。当时的泉州有很多华侨在菲律宾等南洋国家经商,他们把这些货币带回泉州使用。这从一个侧面也可以反映,泉州当时作为东方大港与外国交流的密切,连国外通行货币也可以在泉州使用。
在后来的几份契约中,和道光二十四年的契约内容大致上相同。光绪二十九年的契约是一份类似现今遗失声明的契约,契约中说明了谢买老在购买了祠堂公有土地的契约丢失,再立新契约,旧契约失效。“其日后寻出是为无用之帛”。在谢小姐提供的另一份曾祖父中华民国三十一年立的购地契约中,卖方是一名叫做林串的女子,所以落款处便写了“林氏 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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