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政切实解决“迁墓”难 规划建设市级骨灰堂
东南网-石狮日报2月21日讯(记者 杨江 通讯员 王少勇) 根据国家、省和泉州市有关殡葬管理文件精神,鉴于石狮市目前殡葬管理工作形势发展,石狮市决定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自2009年之后,再次对《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并延长实施期限。经2011年市政府第10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修订后的《石狮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于今年2月1日起全面施行。
据介绍,新的暂行规定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原暂行规定进行修改:一、把“提倡和鼓励采用骨灰播撒、深埋、海葬、植树葬、草坪葬等不保留骨灰的安置方式和生态葬法”等内容和“丧葬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二、修改原规定第7点“火化遗体必须凭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其中把外来人员正常死亡的和村(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改为在住所正常死亡的,由所在地村卫生所(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将原规定所表述的《死亡证明》改为《死亡医学证明书》;三、删除原规定第14点农村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的内容。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解决石狮市“七大片区”改造开发建设和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到的迁墓问题,优先节约土地资源、杜绝土地浪费,市委市政府正规划建设一座全市性骨灰堂。另外,市政府根据泉州市关于在石狮市设立市级居民死因监测点的部署要求,已从去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居民死因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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