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的士 主犯逃5年后自首其他同伙已服刑
早报讯 (记者吴水保 黄祖祥 通讯员丁钊珑)觉得抢劫来钱快,1986年出生的贵州金沙县男子刘某伙同老乡周某、杨某和王某等人,密谋深夜雇请的士到偏僻路段,然后抢劫钱物和出租车。昨日,主犯刘某被晋江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钱难赚,要不找辆出租车。”2006年7月29日下午4时,刘某、周某、杨某、王某4人在晋江福埔一租房内商议,深夜雇辆的士到偏僻地方抢劫。当晚,4人带着作案工具来到石狮后,刘某和周某打电话给贵州桐梓县男子童某,谈妥劫获出租车后即卖给童某。
当晚11时30分许,的哥小陈开着捷达出租车在石狮车站找生意,碰上刘某等4人。谈好50元价钱,小陈载着4人往预定地点开去。车行至晋江永和镇垵内村一个三岔路口时,4人拿刀挟持小陈,用绳子绑缚小陈的手脚,用胶布封住其嘴巴。而后4人开着的士来到永和镇上宅村路段,将小陈抬到路边一树林里,由杨某和王某现场看护,刘某和周某开车到安海镇埔边村事先约定的地点,将车卖给童某。其间,4人还抢走小陈的手机和现金350元。
杨某、王某觉得无聊走出树林,小陈见机扯掉绳子往外走,刚好碰上路过此地的巡逻队员,小陈赶忙报警,现场抓获杨某和王某。几个小时后,周某和童某也落入法网,刘某则潜逃。当年12月,除刘某外,另外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10年不等。
自觉潜逃5年后终要有个了结,趁去年“清网行动”这一时机,刘某向警方自首。
昨日,晋江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侵占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自首,法院最后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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