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近日严查在用机动车年检 及车辆报废工作
本报讯 (记者谢曦)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近日联合发布通告,7月底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对达到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及时参加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定期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通告要求,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客货运单位应配合进行未检和未注销车辆的自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自2011年至今,全市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期限但未办理注销登记、在机动车登记系统被强制注销的机动车有3019辆,自行注销的有371辆。需要强制报废的机动车主要是营运车辆,不同类型的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也不相同,一般机动车年检机构都会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进行公告。由于旧机动车的拆解回收涉及交通、环保等多个方面,所以省里对此相关产业的审批有严格规定。目前,泉州市只有一家正规的机动车拆解回收企业——泉州市联发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有关部门提醒广大机动车车主,对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未检机动车和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未报废机动车,该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7月27日前办理年检和注销手续。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对不按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依法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打击力度,发现一部查扣一部,对驾驶报废机动车者依法吊销其驾驶证;若属营运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运政机构不予审核该车辆的道路运输资质,责令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若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该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治理,并依法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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