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住院时跳楼 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
□早报记者 黄墩良
阿兵(化名)患有精神病入院治疗,5天后他从病房5楼跳到4楼,摔成三级伤残。事后,他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约51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阿兵自身承担九成责任,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成责任,赔偿2.5万余元。
起因
趁家属不注意 患者在医院跳楼
阿兵很早就患上了精神病,多次治疗未见好转。
2010年8月4日,父母将阿兵送到泉州市第三医院(以下简称三院)治疗。三院检查后认为,阿兵患上了精神病。建议他入住封闭式病房治疗。但阿兵的父母说,家里经济十分困难,住封闭式病房费用高,承受不起,且自己能陪伴在阿兵身边。医院同意了阿兵父母的意见。但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医生再三叮嘱阿兵的父母,要做好陪护职责,防止他独处或者单独外出,也不要将危险物品带入病房。
然而,不幸还是发生了。当年8月9日,阿兵趁家人不注意,离开病房从5楼楼梯平台跳到4楼,在跳楼过程中,他的头部受伤,导致意识出现不清等情况。抢救后,因伤情重,三院立刻给阿兵家属下了病危通知,并协助家属将他转院治疗。
后经诊断,阿兵出现了骨折等症状。治疗了一个多月后,病情得到好转,随即出院。
起诉
构成三级伤残 要求医院赔51万元
2011年2月21日,司法鉴定机构受托对阿兵伤情进行鉴定。结论认为,阿兵的三处伤情分别构成事故三级伤残、九级伤残和十级伤残。
据此,阿兵将三院告到鲤城区法院。他认为,自己在三院治疗过程中,院方没履行护理义务,在危险地带没有加装护栏。为此,要求医院赔偿约51万元。
据悉,在阿兵跳楼受伤的次日,阿兵的母亲曾向三院预借5000元抢救费用,并立下一张借条给院方,借条上写着,“阿兵在三院住开放病区期间,因家属看护不周导致他跳楼受伤……因经济困难,现向三院预借5000元。”当年8月14日,阿兵的母亲又向三院借取了另一笔抢救费用4070元。
结果
未尽安全义务 医院赔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兵因病入住三院治疗,双方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他入住开放病区前,三院已充分告知他的父母要做好看护工作,因此,阿兵的父母对他的住院治疗负有监护职责,应当保护儿子的人身安全。三院已履行充分告知和提醒义务。因家属没看好,是导致阿兵跳楼受伤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同时,根据勘查,意外发生处的5楼平台处的防护栏高度为88厘米,但鉴于三院的特殊性,其安全防护措施应当高于其他医院,三院对防护栏的设置未达到安全防护需求,仍存一定的隐患。因此,三院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阿兵的受伤应承担10%的责任。
法院确定,阿兵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为25万元。据此,法院一审判三院赔偿2.5万余元。阿兵不服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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