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泉州开展环评工作 区外环评机构应备案登记
本报讯 (记者谢曦)市环保局日前下发通知,即日起,泉州市开始实行辖区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凡到泉州市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工作的泉州市辖区外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区外环评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泉州市环保局申请备案登记,接受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并纳入泉州市环评机构日常管理体系。
通知要求,申请备案的环评机构必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颁发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若区外环评机构需在泉州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有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其负责人必须是在该机构登记的环评工程师,并有该机构法人代表的任命书,且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在泉州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环评人员。
对区外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按“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进行。福建省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泉州市开展环评工作,还应按相关规定向省环保厅申请备案登记。经备案登记的泉州市辖区外环评机构,将适时在泉州市环保局网站上予以公布。对未经备案登记的辖区外环评机构,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审查审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承接泉州市规划、建设项目环评,或项目环保验收调查业务的泉州市辖区外环评机构,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向泉州市环保局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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