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商标制月饼 惠安造假者被判刑

qz.fjsen.com 2012-09-22 10:13   来源:泉州晚报    我来说两句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实习生 林岚 通讯员 惠法研)惠安人陈某谎称自己是一家名牌月饼公司的业务员,取得了某养生发展公司的订单。在月饼公司不愿提供产品的情况下,他就向别人购买与该月饼公司相同款式的包装纸盒,并印刷其注册商标,准备出售。近日,陈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在去年中秋节前,向某养生发展有限公司推销某名牌月饼公司一款名为“秋日私语”的月饼。经多次协商,他最终以72元一盒,散装饼3元一个的价格,取得该公司1500盒和3006个散装“秋日私语”月饼的订单,货值人民币117018元。双方于当年8 月23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不过,陈某此举抢了该名牌月饼公司的生意,因此,该月饼公司拒绝销售月饼给陈某。为了履行合同,陈某便到某蛋糕屋购买散装月饼,并从一纸盒厂订购与名牌月饼公司相同款式的包装纸盒,随后借用该村一幢三层楼房,在包装纸盒上印刷了与名牌月饼公司相同注册商标的标识图案,从而让购买的散装月饼变成了名牌公司的月饼。

去年9月4日下午,陈某雇佣货车将假冒月饼运往仓库时,被工商部门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对方注册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701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