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私自印刷商标制月饼 惠安造假者被判刑
本报讯 (记者 黄雅珊 实习生 林岚 通讯员 惠法研)惠安人陈某谎称自己是一家名牌月饼公司的业务员,取得了某养生发展公司的订单。在月饼公司不愿提供产品的情况下,他就向别人购买与该月饼公司相同款式的包装纸盒,并印刷其注册商标,准备出售。近日,陈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惠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悉,被告人陈某在去年中秋节前,向某养生发展有限公司推销某名牌月饼公司一款名为“秋日私语”的月饼。经多次协商,他最终以72元一盒,散装饼3元一个的价格,取得该公司1500盒和3006个散装“秋日私语”月饼的订单,货值人民币117018元。双方于当年8 月23日签订了购销合同。不过,陈某此举抢了该名牌月饼公司的生意,因此,该月饼公司拒绝销售月饼给陈某。为了履行合同,陈某便到某蛋糕屋购买散装月饼,并从一纸盒厂订购与名牌月饼公司相同款式的包装纸盒,随后借用该村一幢三层楼房,在包装纸盒上印刷了与名牌月饼公司相同注册商标的标识图案,从而让购买的散装月饼变成了名牌公司的月饼。
去年9月4日下午,陈某雇佣货车将假冒月饼运往仓库时,被工商部门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对方注册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1701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官提醒,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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