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机不到半年违章14次 拒不处理被告上法庭
□早报记者 黄墩良
一次违章,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一位出租车司机,5个多月违章14次。
租来的士 频繁违章
2010年11月22日,刘某良向许先生承租了一辆出租车,口头谈好,每天拿140元支付租车费,在营运过程中,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然而,营运过程中,为了多载客,刘某良老是见缝插针,不遵守交通规则。
2011年4月29日,租期结束,刘某良交车。许先生通过查询发现,刘某良在不到半年的租期内,频频违反交通法规,共违章14条。
去年5月8日,双方结算,刘某良出具一份欠条给许先生,写明欠租金3270元、座套140元、油钱250元,总欠金额3660元,违法违章14条。
为办年检车主先认罚
之后,刘某良自行处理了3条违章记录,交纳罚款140元。
事后,许先生多次要求刘某良继续处理违章,他却迟迟不肯处理,而该出租车于12月要年检,需先处理违章才可办理,无奈之下,许先生自行托人处理,缴纳了1000多元罚款。
去年12月底,许先生作为原告,将刘某良告到鲤城区法院,要求支付罚款金额124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400元。
庭上,刘某良称,自己使用该出租车只造成交通违章3条,已处理完毕。这段时间,还有其他人开车,因此,剩余违章与他无关,拒绝赔偿。
法院:司机须支付罚款
法院查实,实际上,许先生自行委托他人处理违章缴纳的罚款为1100元。
法院认为,许先生和刘某良之间虽未签订租赁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刘某良租车使用期间存在违章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他应当对该违章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于他拒不处理该违章行为,致使许先生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并缴纳罚款1100元,刘某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许先生主张刘某良的违约行为给他造成损失罚款124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500元,但只提供证据证明罚款1100元,对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损失罚款140元、误工费400元、交通费500元部分,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良支付1100元给许先生。许先生对判决不满,认为没支持自己的误工费等损失,便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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