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主管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主办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泉州频道> 泉州民生> 拍案说法 > 正文

肇事逃逸伤者再遭碾压身亡 司机一审获刑6个月

qz.fjsen.com 2012-10-10 11:11   来源:东南早报    我来说两句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福来)在安溪金谷镇元口路段发生的一起车祸中,王某被车撞后又遭另一辆货车碾压,四肢开放性骨折和颅脑严重受伤,当场死亡。近日,第一次撞倒王某后逃逸的司机苏某被判刑6个月。

今年2月20日晚上7时许,苏某驾驶货车从安溪县城关往湖头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7线金谷镇元口路口靠近水电厂路段时,看到前方的行人王某。苏某认为,王某会让车先过,就没有减速,继续往前高速行驶,可王某并没有避让车辆,等苏某发现王某就在前方四五米远时,急刹车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将王某撞倒在地。

事发路段没有路灯,很昏暗,苏某以为没人看见他肇事,加上非常害怕,便加大油门,快速逃离现场。此时,对向又急速驶来一辆货车,司机吴某开车从安溪剑斗镇往魁斗镇方向行驶,至金谷元口路段,吴某在超车时发现路中躺着一个人,要避让已来不及,货车一下子从王某身上碾压过去,向前滑行了几十米后才停下来。

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他的面部大面积擦挫伤,右额颞顶枕骨开放性粉碎骨折,脑组织外溢,四肢开放性骨折,死因系重度颅脑损伤。

苏某向前开了约600米后才冷静下来,觉得自己难逃法网,便拨打电话报警,并驾车返回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认定,苏某肇事后未停车保护现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苏某事后与死者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12万余元赔偿款,取得谅解。

近日,安溪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院认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他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

责任编辑:陈小妮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点击排行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1-87079320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