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女捡球溺亡 监护不力父母需“赔”亡女40万
状告两单位 父母索赔32万
伤心欲绝的父母处理完小巧的事情后,开始为女儿之死寻找原因。
经现场走访,他们发现,事发地有缺口。而小巧就是从缺口钻进渠道捞球的。在他们看来,要是没缺口,孩子就不会出事。
据悉,事发地因管理职责不同,涉及泉州市山美灌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山美灌区”)和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南园区”)两家单位。
去年6月17日,小巧父母将山美灌区和江南园区告到鲤城区人民法院,索赔32万余元。
缺口有两个 都有安全隐患
针对事发地的现场情况,法官进行了详细调查。
事故现场路边护栏由山美灌区设置,桥梁由江南园区建造,护栏下端有一缺口,护栏与桥梁之间也有一个缺口。
现场勘验表明,护栏与桥梁之间桥面的缺口长度1.5米,桥面缺口正下方有一排钢质水管,水管宽度为50厘米,水管距离桥面缺口高度为72厘米;发生事故时,护栏下端有一缺口(现已修复),宽度为75厘米、高度(护栏底边距离地面)为42厘米,护栏缺口地面距桥下钢管40厘米,护栏正下方距渠路边为31厘米;渠中河流湍急,护栏底下的渠边标明“渠深水急、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但该警示标志经常被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遮盖。
缺口即责任 判两单位赔13万
经审理,法院对各方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
法院认为,事故现场路边护栏下端及护栏与桥梁之间均有缺口,山美灌区、江南园区作为护栏、桥梁的管理者、所有者,确实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致使护栏、桥梁存在安全隐患,对小巧的死亡存在过错。山美灌区留下的缺口较小且在护栏下端,人员较难进出水渠,渠边还标明“渠深水急、严禁入内”的警示标志,相对而言,安全隐患较小,责任较小;江南园区留下的缺口较大且在桥边,人员容易进出水渠,相对而言,安全隐患较大,故责任较大。
事发时,小巧已年满10周岁,有一定的辨识能力,在河流湍急的情况下仍下河捡篮球,存在过错;父母作为小巧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女儿的死亡也存在过错。据此,法院认为,小巧的父母应自行承担75%的责任,山美灌区承担10%的责任,江南园区承担15%的责任。
经过计算,小巧之死造成的各项损失为53万余元。按照责任分担比例,法院一审判山美灌区需赔偿5万余元,江南园区赔偿8万余元。
山美灌区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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