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者患癌病逝 担保人一审被判连带清偿288万
【各方说法】
法院:受害方未撤销合同,合同依然有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院解释,本案中,银行未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因此该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声明,依然是有效合同。
律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不能一概而论
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志云认为,本案同一种行为,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不能因王某伟被追究刑责,就认定本案属于刑事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合法的。而被告潘某水等人出具的担保声明,主体资格合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故个人担保声明书,也是合法有效的。”
肖志云还提出,在金融贷款行为中,双方在借贷合同里,一般都会作出详细约定,比如“若意外原因导致主合同(贷款合同)无效,那么,从合同(担保声明)依然有效”,从这个角度讲,本案的担保合同也可以是有效的。
学者:违法合同即无效,担保人无需担责
“《合同法》明文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吴情树则认为,本案中,既然王某伟通过虚构手段骗取贷款,并被处刑罚,这意味着,此前双方所签订贷款合同违法,即无效。
“相应来讲,担保人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提供担保,因此从合同(担保声明)也是无效的。涉案贷款,属于刑事追赃问题,不符合民事追偿的条件。”
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黄宏阳律师,对吴情树的观点表示赞同。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孙忠秋律师则提出,假如本案是在签订合同后,临时起意骗贷,王某伟则是“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有效,担保人应连带清偿。
“相反,本案王某伟是伪造税务登记证等,蓄意骗贷,因此贷款合同一开始就是无效的。这时,担保合同自然无效,担保人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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