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入室盗窃事主追捕踩空摔骨折 责任在谁?
【庭审焦点】撤走竹梯是否构成暴力威胁
昨日上午,在泉州中院的庭审现场,戴某成及其辩护人辩称,受害人费某摔伤,很可能是一时激动踩空造成。
“假设费某已一脚踏在竹梯上,而戴某成此时明知其踩踏,却故意将竹梯撤走,造成费某坠楼摔伤,这才可视为暴力威胁。”其辩护人提出,根据双方此前所做笔录,无法判断当时费某是否已踩在梯子上,因此推测,很可能是戴某成撤梯在先,费某踩踏在后,他是自己失足摔伤的,因此认定戴某成的盗窃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不妥。
但检方则指出,戴某成在被费某发现后逃跑,是为了抗拒对方追捕,才撤走竹梯,并造成费某踩空摔伤的,不管费某是否踏在了竹梯上,撤梯与踩空,均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已构成暴力威胁,符合转化型抢劫要件。
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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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抽走竹梯受害者坠楼 盗窃变抢劫
到底是看到失主后再抽走竹梯,还是没看到就抽走竹梯?这关系到是涉盗窃罪还是抢劫罪的关键问题,也关系到小偷戴某成如何量刑的问题。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此案。这是新《刑事诉讼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中院二审公审的其中一起案件。以前,这类案件的二审只需书面审查即可。
抽走竹梯 盗窃变抢劫
法院一审查明,戴某成是湖南人,平时没有正当工作,游手好闲。6年前有盗窃前科。2007年3月18日凌晨,他潜入鲤城区江南火炬工业区的一户人家,趁主人许先生熟睡之际,偷走他裤子口袋里的2400元。
2007年的案子尚未侦破,戴某成不知悔改再次盗窃。2010年2月8日凌晨4时许,戴某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来到鲤城区江南街道浦口宅顶路,两人搭上自带的竹梯,从二楼窗户翻进费先生的租房,见费先生熟睡,便偷走他放在房间里的1100元钱和一部手机。
两人顺着梯子爬下楼,没想到费先生已醒来,正欲顺着梯子下楼追他们。戴某成和同伙动作迅速,抽走竹梯,费先生一脚踩空从二楼坠下。邻居听到声响后出门看到费先生躺在地上呼救,赶紧将他送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费先生骨折。
去年4月1日,民警抓获戴某成。法院一审认定,在第一起案件中,戴某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第二起案件中,他为了抗拒抓捕而抽走竹梯,致费先生摔伤,该行为已转化成抢劫。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戴某成有期徒刑3年3个月,以盗窃罪判他有期徒刑6个月,两罪并罚,判他有期徒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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