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出4000元 讨债不成便绑架
早报讯(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陈福来)债主要债,天经地义,连某本来是有理的,可他追债不到,就绑架欠债人,这下不仅没理了,而且犯法。近日,安溪县法院一审以绑架罪判他有期徒刑10年半。
2006年,安溪人谢某找宁德人连某借了4000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谢某仍没还钱,连某就一直找他要,可每次都不见谢某的人影。一晃几年过去了,连某仍没要回欠款。
2009年2月1日下午5时许,连某和堂哥连某秋(另案处理)驾驶租来的轿车至安溪,找到谢某,谎称一起吃饭后再去泉州玩,谢某就上了他们的车。车上了高速路,谢某才发觉上当,可为时已晚。
晚上8点多,连某一行来到宁德霞浦县城,在一家宾馆住下。在宾馆里,谢某失去了自由,连某叫来弟弟连某新(已判刑)与连某秋一起看守谢某。
“你要还2万元。”连某说,这三年来,他从宁德到安溪找谢某要钱10多次,车费吃喝开销花了不少钱。谢某知道自己不还钱是无法离开的,在连某等人的威逼下,他打电话给家人,但亲人一时没筹到钱。次日,连某和连某秋再次让他打电话回家要钱。
后来谢的家人同意汇钱,连某拿着一张建行卡给连某新(卡是连某新本人的),让他把卡号发给谢的家人。谢的家人往该账号汇入2.6万元。连某和连某秋一起开车到霞浦县城查询钱已到账后,就把钱取了出来。2月2日下午3点多,连某载着谢某到福州,给了他回安溪的车钱,让他离开。
安溪县检察院认为,连某伙同其他同案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应当以绑架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近日,安溪县法院以连某犯绑架罪判他有期徒刑10年半,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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