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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驾溺亡追踪 3部门连带担责一审被判赔3万

qz.fjsen.com 2013-07-20 10:29  韩影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0日讯(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韩影)324国道丰泽火烧桥路段,王某斌醉驾摩托车,意外掉进一处水沟溺亡。随后,王某斌的家人,一口气将可能相关的8个部门,推上被告席,索赔28万(本报2011年10月11日A12版曾作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丰泽法院近日一审宣判此案:泉州市公路局、泉州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和华大街道办连带担责15%,应赔偿死者家属3万余元。

事件还得追溯到2010年6月5日凌晨2点。时年40岁的鲤城人王某斌,和朋友喝完酒后,骑摩托车返回家,行至上述路段时,坠沟溺亡。交警认定,事发时王某斌为醉驾逆行,应在事故中担全责。

随后,王某斌的家人,将泉州市公路局等8个部门告上丰泽法院,称河沟边若设了护栏,人就不会掉沟溺亡;悲剧是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所致。

丰泽法院一审认为,泉州市公路局作为国道324线华侨大学至侨乡体育馆中心路段拓宽改造的建设单位,将火烧桥段非机动车道改造为机动车道,却未加宽桥面、重新建设非机动车道,致使该路段的非机动车道成为“断头路”,违背了常人对道路自然延伸的合理预测,其对于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涉案排洪沟为市区内沟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华大街道办事处是涉案沟渠的管养单位,其对沟边的道路等基础设施有日常维护管理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泉州市公路局改造道路存在明显过错,直属分局、华大街道办作为案发豁口的管理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均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陈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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