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排再出实招 年底前重点污染源企业均须持证排污
减排再出实招 年底前重点污染源企业均须持证排污
本报讯(记者 谢曦)泉州市减排工作再出实招,除了对环境违法企业实施严厉问责制之外,对排污单位也将严把“源头关”:今年年底前,重点污染源企业均须持证排污。
市环保局近日下发通知,本市范围内,所有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印染、水洗、造纸、皮革、合成革(人造革)、石化、化工、重金属、食品、火电(热电)、钢铁、冶炼、选矿、建陶、水泥、医药、医疗等行业的排污单位,配备100吨/日及以上污水处理设施或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做到持证排污。其他排污单位,各地环保部门将结合实际,简化其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档案台账、年检手续。
据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和颁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年;临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事项进行调整的,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必须按期达到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求。
排污单位未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持有多本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许可证主要事项未载明的,所在地环保部门应通知其在2013年底前或排污许可证年检期内补办或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将把总量减排任务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范围,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综合运用环保法律法规促进总量减排任务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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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持证排污
一个排污单位原则上只能持有1本排污许可证。一个排污单位的多个建设项目位于不同地点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建设项目的地点分别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应该采取措施认真计量和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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