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倒车上坡致人死 车主被判缓刑并赔偿损失
倒车上坡致人死 车主获刑并赔偿
本报讯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洪耀宾)为方便卸货搬运,惠安男子王发(化名)驾驶拖拉机倒退上坡,另一男子王明(化名)帮忙控制拖拉机扶手,哪知倒退过程中出现意外,导致王明被夹至死。近日,惠安法院审理了该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王发获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并赔偿损失。
48岁的王发,是惠安一名靠手扶拖拉机运输营生的人员。今年5月31日6时许,王发无证驾驶其所有的一部手扶拖拉机从螺阳镇联群村钢材场运送钢筋到溪前村。他在村民曾大贵(化名)家大门口卸下部分钢材后,为方便工人搬运,便准备沿巷子倒退上坡至旁边的篮球场,卸下剩余钢材。因巷子较窄,且有转弯,王发一人无法操作,就叫王明帮忙操作控制拖拉机扶手。没想到,倒退过程中,拖拉机因地面积水打滑扶手打偏,加上王发操作不当,拖拉机失去制动下滑,致使站立在拖拉机驾驶座立柱边的王明撞上巷子侧面的房屋墙体,并被驾驶座立柱和墙体夹住,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经鉴定,死者王明系左胸部遭受挤压致心室破裂引起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案发后,王发积极参与施救,后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惠安县交警大队对事故成因的分析,王发驾驶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号机动车载货倒车上陡坡且在行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失控下溜而发生事故,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事故的根本原因。
惠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发未持有手扶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手扶拖拉机载货过程中应当预见到倒退上坡的危险性,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下滑挤压他人,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施救,且已与被害人家属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发居住地村委会和社区矫正组织表示愿意加强对其帮教、监管,具备一定监管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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