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表示感谢,张先生向东南网泉州站赠送锦旗 东南网6月8日(本网记者 颜财斌)“感谢东南网和南安法院帮我把被欠三年的工资要回来了。”6月8日上午,惠安的张伙土特地搭车来到“东南网泉州站”,对东南网泉州站表示感谢,并赠送锦旗。他说,在法院的支持下和东南网的帮助下,通过法院判决获赔的6万多元工资拖欠款终于拿到手,这让他悬在心中三年的石头终于放下了。 历时一年 法院判“劳动关系”确认并支付工资 2009年,张伙土受雇南安一家企业任厂长一职,与该厂法人代表一起各负责厂里部分业务。2012年1月,双方在对账时出现数据不一,并发生纠纷。随之,厂方通过惠安人民法院就该纠纷起诉张某;而张某也以劳动纠纷向南安市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仲裁委表示对张某的申请不予受理。随后,张某通过南安人民法院起诉。 经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伙土于2009年12月1日至2012年2月21日间受雇于被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规,2013年10月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应予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伙土工资人民币91117元,同时驳回原告张伙土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因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随后将该纠纷案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张伙土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妥。上述双方是否另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因该企业已就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另行起诉,故本案不作审查。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综合对上诉双方的审理结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判决:撤销南安市人民法院此前对该案的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变更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该上诉企业应于被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述人张伙土工资人民币66821元;驳回上诉双方的其他上述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