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还提出了其他的复工时间,其中,涉及教育、医疗、养老、环保、安置房等民生保障项目(包含交通、水利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7日前批准开工复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现场核查达到开工复工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6日前批准开工复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商场、住宿餐饮、汽车销售、会展场馆、非生产配套专业市场、家政业以及其他场所相对密闭、人员相对聚集的经营性企业(场所),经现场核查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29日前批准复工复产。 对湖北籍及其他重点疫区工人为主的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确定。 此外,农业种养场户采收、清洗加工申请复工复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经审核达到复工复产备案登记要求的,在2月14日前批准复工复产;渔船申请出海作业生产,由所属镇域指挥部受理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符合出海作业防控条件的,在2月20日前批准出海作业生产。 《通知》还明确复工复产的管理规范和审批流程,要求总体上要严格对照泉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业、商贸流通、建设工程企业复工复产导则进行管理。复工前,须将疫情防控工作和安全生产方案等相关材料报所属镇域指挥部或相关单位进行备案,方可启动复工。企业经批准复工复产后,所在镇域、村(社区)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网格化管理,落实落细防控措施,确保复工复产企业防控安全不留死角。申请复工复产暂时未获批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已到场人员,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发生疫情。 对在受理企业复工复产申请中不担当、推诿扯皮,导致符合复工复产条件企业迟迟未能获批复工复产的单位和个人,《通知》中规定,经企业主动申诉,市效能办调查核实后,给予效能告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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