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冀某仍转售信用卡牟利,并以900元的价格出卖自己的银行账户,这些银行卡最终被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此案,一审判处冀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早报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吴国梁 案情简介 转售信用卡牟利 还出卖自己银行卡 2019年3月下旬,被告人冀某在江苏镇江以1300元的价格向尹某收购三张信用卡,非法获利600元。同时,冀某在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同年4月1日,冀某出售的银行卡被用于收取电信网络诈骗款项,共计299561元。 法院查明,多位证人证言均证实在2019年4月1日被电信网络诈骗时,部分款项直接汇入冀某出售的银行卡内。虽未能证实冀某参与诈骗犯罪,但不影响上游犯罪事实的真实存在。冀某在微信中向他人收购银行卡时,也多次提及上家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其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上家收购银行卡是用于国外博彩公司洗钱避税,在不同时间、地点向不同的讯问人员作出了稳定、前后一致的供述。综上所述,被告人冀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直接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供他人使用,该卡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直接收取被害人汇入的诈骗款,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又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数罪并罚,对冀某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 莫贪小便宜 勿成诈骗共犯 电信诈骗分子骗到钱后,需要将赃款迅速拆分到多个银行卡内,再化整为零取走,一个灰色行业由此产生。不法分子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相关广告,大肆买卖银行卡以及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与银行卡相关的资料,严重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也为洗钱、避税、电信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广大群众如为了贪图“小便宜”而买卖银行卡,极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若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还将成为诈骗罪的共犯。群众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觉维护良好的用卡秩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