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行为妨害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主吴某胜竟涂改借条并作虚假陈述,晋江磁灶法庭日前发出罚款决定书,对他恶意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罚款8000元。这是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晋江法院发出的首份罚单。 案情简介 涂改借条字迹 债主作虚假陈述 此前,谢某则向吴某胜借款10万元,林某山、谢某江作为谢某则的担保人,三人共同向吴某胜出具借条,因借款尚未偿还,吴某胜将对方诉至法院。 吴某胜起诉时,提供的借条副本的最下方,有一行手写字迹“日息500.……XX银行转”。但在庭审质证阶段,法院要求他出示借条原件时,原件中的手写字迹“日息500.……XX银行转”已被涂改而识别不清。吴某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释,称吴某胜认为借条上的手写内容与本案无关,所以才涂掉。经传唤吴某胜本人到庭询问,他辩称自己认为该行字迹与本案无关,该内容系他向林某山购买瓷砖时标注的。法院继续询问,为何与林某山买卖货物需要约定利息时,吴某胜又称“日息500.……”与瓷砖款项没有关系,记不清为何会写在这张纸上。然而,从被告提供的通话录音中,体现“一万一天500元的利息”等内容。显然,吴某胜存在虚假陈述。 法官说法 伪造、毁灭证据 情节恶劣需负刑责 法院认为,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吴某胜作为借条的持有人,对借条进行涂改、毁灭并作虚假陈述,已严重妨害了案件审理与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对上述恶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予以惩罚。 承办法官依照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对原告吴某胜处以罚款8000元,以示惩戒。 法官介绍,屡禁不止的虚假陈述等行为,已经成为制约法官高质高效审理案件的瓶颈之一。法官在此提醒,对情节轻微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予以民事处罚;对情节恶劣的,将依法适用刑事制裁。(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