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记者陈玲红 通讯员陈柳荣)家住南安市诗山镇的洪某强,5月29日被南安市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获刑的起因是在一名女子的微信朋友圈下发了一条评论,结果引发肢体冲突,导致一人二级轻伤而造成故意伤害罪。 2018年5月,26岁的洪某强在刷微信朋友圈时刷到同村一名女子的一条动态时,在下方发了一条评论:“你是我马子”。据洪某强说,他当时觉得这样评论很“有范”。当他沉浸在自我陶醉中时,女子的男朋友吕某通过女子的微信对洪某强进行谩骂。当时洪某强人在泉州,虽然扬言要对方到泉州找他,但两人未产生实际冲突。 不料两个月后,洪某强刚回到南安诗山的家里,便找出伸缩棍和电棒,叫上两名同伴约吕某见面,吕某也叫了吕某旭一起。双方见面没多久便发生肢体冲突,吕某旭被洪某强打至轻伤二级。 事后吕某旭报警,洪某强潜逃。接到警情后,警方将洪某强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9年8月31日,躲藏在四川的洪某强“想把事情解决”,便主动电话联系南安市公安局诗山派出所民警,表示要投案自首,并告知他所在位置。9月1日,诗山派出所民警赶赴四川,将其带回南安。 南安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洪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洪某强曾因吸毒被两次强制戒毒,后又容留他人吸毒被判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出狱,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因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洪某强有期徒刑一年。 |
分享到: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