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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工业污泥 被告人污染环境被判十一个月

2020-06-13 07:56:34 洪亚男 叶兴灿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陈小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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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宣判首起非法处置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

乱倒垃圾污染环境被判十一个月

东南网6月13日讯(石狮日报记者  洪亚男 通讯员 叶兴灿)泉州市首起非法处置工业污泥污染环境案近日宣判。被告人欧某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查明工业污泥来自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英林镇某印花织造有限公司和石狮锦尚某印染厂。

2019年5月10日下午,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接到非法倾倒工业污泥的线索。执法人员经核查,固体废物倾倒在西园街道烧厝社区中化加油站后已封场的铜罗山垃圾填埋场,现场停着一辆大卡车。执法人员立即将准备逃跑的卡车驾驶员带到西园派出所连夜询问,并传唤另外一名当事人欧某至派出所调查。

经当事人供认,初步判断该污泥来自石狮市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市英林镇某印花织造有限公司和石狮锦尚某印染厂。倾倒地点有4处:西园街道烧厝社区中化加油站后铜罗山垃圾填埋场、远华中学后面的仁识活羊批发市场旁、沙塘废旧机砖厂、西园街道砌田煤渣场。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成立“5.10”专案组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专案组成员发现当事人倾倒的污泥数量较大,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立即提请晋江市检察院介入。晋江市检察院指派两名员额检察官前往现场,同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要求查清污染物性质、对周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以及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同时,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对污染地块进行清运、修复,以减少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按照要求,随即委托司法鉴定机关进行污染物性质鉴定及公私财产损失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涉案污泥不是危险废物,但是该倾倒行为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达到46万元,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在完善相关证据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为防止涉案工业污泥污染环境,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专案组立即组织公检法等部门召开晋江市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确定委托省内固废处置单位转运、处置涉案工业污泥事宜。审查起诉期间,晋江市检察院通过释法说理,向相关产污单位阐明随意倾倒污泥对环境的危害,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使产污单位认识到错误,主动缴清产污费用,修复周边生态环境。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欧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伙同向某承接朝盛公司承包的鼎耀公司的煤灰、渣、污泥处理的业务。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欧某伙同向某雇佣毛某、张某运载,毛某、张某等人按照被告人欧某、向某的指示,直接将上述运载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某垃圾填埋场、某活羊批发市场旁空地等处。经统计数量达803.42吨,倾倒时均未采取防渗透、防扬散、围堰、防雨棚等措施;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欧某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承接绿电公司承包的海天公司及锦尚公司的工业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的业务,被告人欧某雇佣毛某、张某等人运载,毛某、张某等人按照被告人欧某的指示,直接将上述运载的固体废物倾倒在某垃圾填埋场、某活羊市场旁空地、某村、某机砖厂等处,该部分固体废物至少1942.15吨,倾倒时均未采取防渗透、防扬散、围堰、防雨棚等措施;上述堆放的固体废物经鉴定来源于工业污泥,为非危险废物,上述污泥经转运处置,费用总计57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为谋私利,在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结伙向他人承包固体废物处置业务,并雇佣他人随意将固体废物倾倒在未采取防渗透、防扬散、围堰、防雨棚等防护措施的场地上,实施了污染环境行为,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被告人的罪责以及具有的自首、认罪的情节,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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