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子丁某向女子熊某转账520元、1314元、52000元和12000元等。分手后,丁某起诉要求熊某返还67000元。昨日,记者从晋江法院了解到,原告丁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庭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无法成立,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分手后撕破脸 男方讨要6.7万元 原告丁某,男,1983年出生。被告熊某,女,1993年出生。熊某原在丁某经营的餐厅当店长,双方因此机缘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丁某不仅给熊某发工资,还经常向熊某发放金额为520元、1314元的红包。2019年12月12日,丁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熊某转账52000元和12000元。 然而,2020年年初,双方感情告急还撕破了脸,丁某一气之下将熊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熊某返还借款67000元。晋江陈埭法庭通过互联网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熊某抗辩本案转账是丁某因双方的恋爱关系自愿向其提供的赠与,不应返还。 陈埭法庭经过审理查明,丁某虽然提供了转账的流水明细,但并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仅凭该转账记录并不能证明双方借款合意的达成,且熊某的抗辩足以对抗丁某的主张,丁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庭认定本案借贷关系无法成立,依法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如果是借贷 转账时要备注清楚 实践中,一方向另一方转账,可能存在多种目的或用途,仅凭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经济往来,不足以证明该款项是借款。近年来,晋江法院审理不少情侣经济纠纷。恋爱时,双方一般都对转账行为不持异议,但对于是否是借贷关系,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借贷“合意”。 法官提醒,520、1314、666等特殊金额的转账,符合一般人的赠与认知,分手时能不能主张返还,关键在于“借贷”关系认定。如果确实是借贷,请一定要在转账时备注或留言清楚,否则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相关案例 丈夫向女子猛发红包 妻子成功讨回5万元 晋江男子颜某与被告王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半年多时间向她转账52元、520元、1314元、88.88元等款,合计13.2万元。后来,颜某的妻子张某认为丈夫无权如此处置“共同财产”,怒找王某要求“返还原物”。2019年1月,晋江法院安海法庭调解这起纠纷,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王某返还张某5万元。 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颜某作为有妇之夫,短时间内向被告王某轰炸式地转账520元、1314元、88.88元等款项,共计13.2万元,时间短,数额大,该款项已超过朋友关系的正常问候与祝福,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道德,有违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院支持。(记者 吴水保 通讯员 尤燕玲) |